公告日期:2026-05-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见证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即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在如皋市丁堰镇皋南路 999 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 1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63,629,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299%。
2.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统计数据,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32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382,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9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合计 33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292,011,4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79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通过现场和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85,977,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37%,反对 3,542,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32%,弃权 2,491,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31%。
2.《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8,273,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01%,反对 3,429,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4%,弃权 308,02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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