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期货和期权、远期、掉期(互换)等衍生品或组合以及混合该类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积极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谨慎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标的涉及外汇的,需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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