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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梦百合:《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对公司内部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的一种监督、确认、评价和咨询活动,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和增加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编制不少于 3 人(其中内部审计负责人 1 名),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素质,具有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和岗位资格,通过内部审查、考核后上岗。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公司管理层申请临时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的并经董事长批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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