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前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和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补选委员。
第九条 公司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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