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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7 17:09:22 股吧网页版
梦百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百合”或“公司”)订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担任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披露之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增
持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
份变动管理(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计划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的访谈笔录;

(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核查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与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一并披露,并愿意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增持主体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为倪张根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梦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康公司”)。

1.倪张根先生

倪 张 根 先 生 持 有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普 陀 分 局 核 发 的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为
320622197503******的《居民身份证》。根据倪张根先生的书面确认,倪张根先生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存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2.梦康公司

梦 康 公 司 持 有 如 皋 市 行 政 审 批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682MA25ACAC4R 的《营业执照》。梦康公司系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3 日的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如皋市丁堰镇鞠庄村十三组丁西小镇四号楼,法定代表人为倪张根先生。梦康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全部由倪张根先生认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梦康公司书面确认,截止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梦康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梦康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

(二)增持主体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验了倪张根先生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和梦康公司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和上交所网站的上市公司监管措施公开信息。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倪张根先生和梦康公司书面确认,倪张根先生和
梦康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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