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挂钩,实现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有机结合;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及市场环境相适应,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四)规范性原则:明确薪酬决策程序,确保流程公开、透明、合理;
(五)竞争性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制定合理的薪酬标准,保持公司薪酬在区域内或行业内有充分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有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名委员会在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可以对其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八条 公司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关键岗位和高层次、高技能科技人才薪酬特殊机制,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发展战略,结合关键岗位价值和贡献、高层次、高技能科技人才所负责项目的难度、周期、预期成果、技术转化成果等因素,核定关键岗位和高层次、高技能科技人才基本工资上浮比例、绩效薪酬比例等专项薪酬机制。公司中长期激励可优先向关键岗位和高层次、高技能科技人才
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联合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纳入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出发点,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资总额及分配。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经营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市场薪酬水平变化以及公司组织结构或个人岗位的变化等情况,按程序不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进行调整。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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