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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8:20:03 股吧网页版
福鞍股份:福鞍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的范围......4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4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和形式......12
第五章 保密及相关责任......13
第六章 附 则......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传递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分子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被指定履行具体报告义务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联络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五)如果存在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情形的,则最先知道或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联络人具体履行报告义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的第一时间将会议决议存档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应及时依法办理,并将变更后的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行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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