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
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6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
材料;
3. 公司 2026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
材料;
4.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3 月 7 日、2026 年 3 月 1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及 2026 年 3 月 2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股东会会议资料》);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6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本次
股东会。
2. 2026 年 3 月 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2026 年 3 月 11 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29.62%股份的股东方利强,提出临时提案《关于修改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书面提交至股东会召集人。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通过前述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
《补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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