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公司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除第九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和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
决策权。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并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上市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定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做的担保事项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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