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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20:00:10 股吧网页版
诚邦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
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
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
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
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
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
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
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知悉重大信息人员在向证券合规中
心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前,应通知公司行政人事中心,由行政人事中心通知证券合规
中心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豁免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经过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报董事长
审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或审批是否应当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考虑:
(一)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二)认定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依据是否充分;

(四)替代披露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及投资决策构成重大障
碍;

(五)是否存在泄密风险;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
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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