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燃气”、“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集团”或“收购人”)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本次发行相关方的如下保证:
(一)本次发行相关方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本次发行相关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水发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水发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水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696874389D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 3339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志国
注册资本 600,069.652081 万元
成立日期 2009 年 11 月 8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11 月 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供排水、灌区配套及节水改造、水库除
险加固、河道治理、城市防洪、垃圾(固废污泥)处理处置及
生物质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工程以及水利相关的水土资源综合
经营范围 开发利用等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工程施工、经营管理、设计
咨询、招标代理;物流管理;以自有资金对医养项目、水利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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