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5-033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关于交易所的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2022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1)存在的问题
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启明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原因系收购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 51%股权时关于其为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的债权本金为9,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事项,前后披露不一致,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涉讼公告显示,公司已从应付与交易对方的股权转让款中预留 1.2 亿元用以专项解除该担保事项,本次涉诉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小,经讨论对公司和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示。
(2)整改情况
收到口头警示后,公司及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此外,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
时会议及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控股子公司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事项,并予以披露。2023 年 12 月公司接到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关于解除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保证责任证明》,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对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已解除。
2.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公司及时
任董事会秘书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1)存在的问题
公司原控股股东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思投
资”)、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启明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因公司原控股股东派思投资未能完成 2019 年至 2021 年业绩承诺,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未及时披露进展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派思投资、公司及时任董秘李启明予以口头警示。
(2)整改情况
收到口头警示后,公司及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此外,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披露《关于原控股股东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所涉及的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
股份的公告》、于 2022 年 4 月 2 日披露《关于原控股股东 2020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所涉及的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
的公告》、于 2023 年 9 月 5 日披露《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业绩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3.2025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1)存在的问题
2025 年 1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
一部《关于对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公司相关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半年度)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尚志勇,时任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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