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提交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公司董事会对在任独立董事朱仁奎先生、刘毅军先生、王华先生及报告期内离任的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朱仁奎先生、刘毅军先生、王华先生和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相关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独立董事 朱仁奎)
本人朱仁奎作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 √否
综上所述,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
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独立董事:
朱仁奎
2026 年 4 月 22 日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独立董事 刘毅军)
本人刘毅军作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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