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证券代码:603319 证券简称:美湖股份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六年五月
声 明
一、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要求编制。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四、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五、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本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报送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
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有新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4、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即不超过 101,744,903 股(含本数)。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5、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限售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8,000.00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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