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滚动修订了《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行业发展趋势、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1、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的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度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如公司净利润保持增长,则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长至少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增长幅度保持一致。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
出现以下任一事项时,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
(1)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或期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
(2)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1 元;
(3)当期盈利且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预计有以下事项时;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
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
(4)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发放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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