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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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25H1201 号
致: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本次发行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前述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次发行法律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所取得的文书,在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准
2024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5 月 10 日,根据《公司法》与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
召开程序,发行人于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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