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及股东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规范地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公司所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
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权。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以《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要求将有关事项或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时,股东会应当对该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含 1%)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题或提案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决定和提出。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的主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审计委员会;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召集的,议题或提案由召集人参照前款要求提出。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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