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4 16:00:27 股吧网页版
梅轮电梯: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价值判断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或相关重大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三)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四)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七)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价值判断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
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