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指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主导”原则:按岗位责任、风险程度、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各个岗位薪酬标准。
(二)“绩效挂钩”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结合个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兑现。
(三) “人才竞争”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需参照同行业及地区上市公司标准,保持公司薪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聘优势。
(四)“价值体现”原则:鼓励个人价值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协同、公开激励、适度约束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相应岗位并依据第
十三条薪酬标准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职工作成绩与成效进行的额外奖励,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业绩相挂钩,于年终或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期间,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并保留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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