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栋 1401A 室邮编:518054
电话:(86-755) 2155 7000 传真:(86-755) 2155 7099
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5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7
三、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16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7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18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8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8
八、本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19
九、结论意见...... 1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超讯通信/公司 指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分、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管理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超讯通信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激励对象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和陈述,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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