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以下“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1、审议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其中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款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本款所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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