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稳定健康、持续高效运行,切实提高公司预防、发现风险的能力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的内部控制对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适当。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各项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整体评价的基础上,关注主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七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公司授权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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