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
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负责对经营活动、资金往来等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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