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权限,规范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并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总经理助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组织其他经营管理层人员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经营管理层人员。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层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解聘事由如下:
(一)董事会决议解聘;
(二)主动辞职。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被董事会决议解聘或主动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层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以及合同或协议签署等方面的权限如下:
(一)签署日常经营合同或协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内的日常经营支出;
(二)签署经股东会或董事会专项授权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或协议;
(三) 批准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交易”范围见《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约定);
(四) 批准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五)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总经理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上述董事会授权事项。总经理应当在定期工作报告中汇报上述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委托一名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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