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在 60 日内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或因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少于三人时,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原委员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完成换届或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的成员可以为非公司董事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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