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须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在 60 日内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处广泛物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及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召开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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