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规范运作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以下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全资子公司。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子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设立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立监事。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子公司,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
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将
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
第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
第十五条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章程规定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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