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奖罚对等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薪酬结构及发放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按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职务与级别,依据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2、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包括公司董事长),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评价。
(二)独立董事
公司除参考同行业、本地区、独立董事的资历等情况外,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在公司所任职务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以及履职积极性和有效性等因素,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1、基本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根据职务、个人能力、地区及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2、绩效薪酬根据个人绩效评价、公司经营情况等确定。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的具体确定方式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地区及行业薪酬水平、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个人绩效评价结果等为依据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依据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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