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9 17:12:43 股吧网页版
博隆技术: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资产,股权,债权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委托理财,投资(含设立)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如下:

(一)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宗旨,促进资源优化组合;

(三) 对外投资应注重规避风险,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四) 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
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 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 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 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分级授权的决策体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
理按照不同的权限对投资进行审批,其中股东会是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
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执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