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
《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董
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依据公司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组织制订董事会内部日常规范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五) 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六) 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按《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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