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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8:13:04 股吧网页版
依顿电子:金杜律所关于九洲集团增持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9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电子或公司)控股股东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或增持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
动管理(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 8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九洲集团增持依顿电子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涉及本次增持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增持人的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资料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仅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本次增持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任何会计、审计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专项核查意见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九洲集团。根据九洲集团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九洲集团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 绵阳市科创园区九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杨保平

注册资本 361,470.3712万元

成立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营业期限 2020年10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投资,股权经营管理,托管经
营;雷达及配套设备、通信设备、物联网设备、广播电
经营范围 视设备、电线、电缆、光缆、电工器材、光电子器件及
半导体照明软硬件制造和销售,智能建筑系统、安全防
范系统、消防系统、城市照明系统、训练器材、训练模

拟器材、通信工程、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及相关设备器材
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软件开发,智慧城市的规
划、设计、咨询以及相关智能系统工程的施工、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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