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 ...... 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 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9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6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6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6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与安全生产...... 6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69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7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0
二十一、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70
二十二、结论 ...... 72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内容的更新...... 73
一、《问询函》问题 4.关于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73
二、《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 ...... 9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上海雅仕”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雅仕投
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发《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之要求于 2025 年1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原申报财务资料的申报基准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现申报
基准日调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
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报告期调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就《问询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核查意见的问题以及发行人申请基准日调整事项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