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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8:24:01 股吧网页版
苏州龙杰: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8


股票简称:苏州龙杰 股票代码:603332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Longjie Special Fiber Co., Ltd.

(注册地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振兴路19号))

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28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或“苏州龙杰”)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公证天业”)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核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了修改、补充和说明。现对问询函的落实情况逐条书面回复,请予审核。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一致。涉及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及本回复报告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2、本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3、本回复报告的字体说明如下: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 楷体(加粗)

目 录

1.关于发行方案......4
2.关于募投项目与融资规模 ...... 22
3.关于经营情况 ...... 42
4.其他 ...... 57

1.关于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发行对象为邹凯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席靓的配偶和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席文杰和席靓共同控制变更为席文杰、席靓和邹凯东三人共同控制。2)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7,421,602 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5.74 元/股。3)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 万元,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并考虑根据资金情况在 1 亿额度内调整认购规模。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本次发行前后邹凯东的持股、任职等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后将邹凯东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准确,邹凯东作为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57 条的相关规定;(2)邹凯东作为本次认购对象的主要考虑,其用于本次认购的具体资金来源及可行性,是否存在不能足额筹集的风险,是否可能存在调整认购规模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请对上述事项充分提示风险、完善信息披露内容;(3)本次发行股票定价的公允性,定价以来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上涨的原因,与公司基本面、行业整体情况及可比公司走势是否一致,并结合公司近期股价与本次发行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4)认购对象的认购数量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 35 条关于认购数量和数量区间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本次发行前后邹凯东的持股、任职等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后将邹凯东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准确,邹凯东作为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57 条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前后邹凯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邹凯东未直接持有公司股权,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 0.28%股权。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龙杰投资持有公司 51.82%的股份,公司当前实际控制人席文杰先生、席靓女士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3.18%、3.18%股份,分别持有控股股东龙杰投资 1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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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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