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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5 19:09:01 股吧网页版
福华尚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 3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 ...... 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福华尚纬”)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出具“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
132 号”《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律师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已出具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4,424.7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向“数智化升级及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营销中心及品牌推广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福华化学。2)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61,600.00 万元,其中 15,319.08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结项时将节余募集资金 28,106.56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1)福华化学认购资金来源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完成后,福华化学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2)本次发行对象是否明确认购股票数量或者金额下限,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 35 条的相关规定;(3)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相关人员储备情况、公司产能利用率及营销网点情况等,说明两个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投向主业要求,是否存在重复建设;(4)各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测算依据及公允性,与公司同类项目和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资金的情形;(5)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前次募集资金实际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占比等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核查并发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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