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
根据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化学”或“收购人”)的委托,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仅根据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福华化学保证,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收购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收购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福华化学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福华化学的行为以及本次收购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仅就收购人福华化学免于发出要约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业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福华化学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披露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尚纬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福华化学、收购人、认购对 指 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
象、认购人
《收购报告书》 指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本次发 指 福华化学拟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行的股票
《股份认购协议》 指 《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之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发行预案》 指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中国、中国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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