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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3-3-1法律意见书(上会稿)(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6 月

目录

第一章 释 义...... 6
第二章 正 文...... 9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9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9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5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5
八、 发行人的业务......16
九、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1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1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2
十六、 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2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2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3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3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3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4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5
二十三、 总体结论性意见......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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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委托聘用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与本次发行以下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以此身份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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