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与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含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相符合,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大小相符;
(三)绩效匹配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个人贡献相匹配;
(四)长远发展相结合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激励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总额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的构成与发放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与发放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与标准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薪酬标准的确定,综合考量同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分管工作差异、年度任务目标、个人综合素质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
基本薪酬为年度固定薪酬,依据市场薪资水平、职务级别、岗位职责及分管工作予以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包括季度绩效奖励、年度绩效奖励,以及与公司年度整体经营成果、关键绩效指标及战略目标达成情况等紧密挂钩的递延支付部分。绩效薪酬按考核周期分期发放,其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制定,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现场工作补贴制度,每位非独立董事到公司及子公司办公地点现场工作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根据实际工作
(二)独立董事薪酬结构与标准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和现场工作补贴制度,津贴标准及独立董事到公司及子公司等办公地点现场工作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津贴、补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半年度结算。
上述标准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条 公司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以及因参加相关规定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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