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波动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包括: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约定未来办理结汇或售汇、外汇期权或差价期权等外币锁汇业务。其中:
1、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客户可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以规避因外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而带来的风险。
2、外汇期权:是指公司针对未来的实际结汇需求,买入一个执行价格较低(以一单位外汇折合人民币计量执行价格)的外汇看跌期权,同时卖出一个执行价格较高的外汇看涨期权,按照公司未来实际结汇需求可将未来某个时间(一年以内)汇率锁定在一定的区间之内,达到降低远期结汇风险的目的。
3、价差期权:是指公司在业务合同签订日向银行买入价差期权,支付确定的期权费用,并约定上限、下限两个执行汇率。到期日如即期汇率低于下限执行汇率,以即期汇率购汇,不行使期权;如即期汇率高于下限执行汇率且低于上限执行汇率,以下限执行汇率购汇;如即期汇率高于上限执行汇率,购汇汇率为即期汇率减去上限执行汇率与下限执行汇率的差额。
第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远期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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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远期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收款及进口原材料或设备等外币付款,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收款及进口原材料或设备等外币付款的金额。如无法明确外币收款及进口原材料或设备等外币付款的准确金额时,公司需要进行审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审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审慎预测的外币收款或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进行远期结售汇,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七条 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远期结售汇的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公司年度预计外销收入或进口付款金额的 50%(含),同时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含)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由公司外汇决策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在年度预计外销收入或进口付款金额的50%至 80%(含)范围内的同时介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至 50%(含)之间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年度预计外销收入或进口付款金额的80%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或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经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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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业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提出下一年度外汇收付预测及交易计划。该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2、财务部: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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