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利益需求和分红意愿、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对股利分配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3.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订,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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