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鉴于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项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
告应当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公告、通知、股东通函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披露。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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