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本制度相关条款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适用于相关董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言,相关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下列期间(包括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但《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二)刊发季度业绩(如有)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公司应在上述期间开始前,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预先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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