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
内控体系进行监督、核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行使《公
司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
且独立董事占大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全
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公司设内审部,内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内审部在审
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
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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