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龙旗科技/公司 指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 指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励计划 划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 指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锁
定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高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本次授予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行为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
元 指 人民币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2F20250147-00004 号
致: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龙旗科技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龙旗科技的委托,担任龙旗科技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龙旗科技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3.本所承办律师同意龙旗科技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承办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其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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