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的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各子公司、部室和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接待特定对象采访、调研,不得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与平等性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通过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与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九条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特定对象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未公开披露事项的回答。
第十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中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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