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积极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规范、规范性文件及《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金额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董事津贴。
(三)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和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并提交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后执行。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其工作岗位、权责及风险承担、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对于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四章 薪酬的核定与发放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基本薪酬原则上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经营目标实现情况;
(二)价值创造贡献大小;
(三)行业薪酬增长水平;
(四)岗位职能发生变动。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若公司出现财务造假、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奖金,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予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若公司财务报告出现错误需追溯重述,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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