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及各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直接或间接、有偿或无偿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关联交易,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
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有关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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