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4)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5)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披露所有对
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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