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规范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现任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但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未按照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经理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长部分职权,但是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经理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交董事长决定。本细则规定的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决策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或有权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份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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