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石油”、“公司”)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和顺石油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和顺石油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和顺石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和顺石油根据战略规划、突出主业和提高和顺石油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
(一)和顺石油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和顺石油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和顺石油持股比例在超过50%,或虽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和顺石油持股比例未超过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公司”在本制度中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 和顺石油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和顺石油推荐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子公司(包括通过并购形成的子公司,下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针,有利于和顺石油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和
顺石油的主业发展,防止盲目扩张、人情投资等不规范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设立子公司要进行投资论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投资论证通过决策程序审批后,由筹办小组负责完成子公司的筹办工作。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子公司应将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股东名册分别报和顺石油行政管理中心、证券事务部存档。
第三章 子公司投资变动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投资变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一)子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
(二)和顺石油主动减持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股份);
(三)和顺石油主动增持股权(或股份);
(四)其他投资变动的情形。
第八条 股权变动应以符合和顺石油发展战略和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九条 和顺石油转让子公司股权,应对受让方的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和顺石油投资管理部门、证券事务部负责拟定股权转让项目建议书,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数额、转让对象等内容,按相关程序报和顺石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境外子公司的投资变动按照本章规定及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一节 规范经营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和顺石油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对控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和顺石油推荐的董事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过半数,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根据控股子公司规模和业务状况,不需设立董事会的,其执行董事由和顺石油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非职工监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股东会选
举和更换,和顺石油推荐的监事应占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控股子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原则上由和顺石油推荐的监事担任,并由控股子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根据控股子公司规模和业务状况,不需设立监事会的,其监事原则上由和顺石油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
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监事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依法经营,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