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了《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 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 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 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 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拟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 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三)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五)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六)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可实施现金分红: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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